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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2025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7次集体学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题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2025年2月26日晚上18:00至21: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7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题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郭莉莉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吕晓孟、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李慧云、张旭鹏、徐梦云、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郭莉莉律师围绕被告答辩义务及内容、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与内容、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举证期限的延长、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确定、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及与举证期限的关系、证据交换、再次证据交换、逾期举证的后果等十一个核心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探讨。通过此次集体学习,团队成员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相关内容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为今后的法律实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魏俊卿律师和张洪丽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关于举证期限及相关规定;2.作为被告代理人的答辩要求;3.一审中新证据的举证期限;4.诉讼策略与举证期限;5.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

02/202025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6次集体学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题丨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2025年2月19日晚上18:00至20: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6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题丨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李瑞瑞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吕晓孟、郭莉莉、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毅、李慧云、张旭鹏、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李瑞瑞律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部分“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相关条文予以分析释义,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着重并详细讲解了民事证据的保全、鉴定事项等内容以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分享结束后,魏俊卿律师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赵宇波律师、李慧云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对于鉴定意见,需特别关注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可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进行对照审查;2.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务必注重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确保证据能否采信的关键;3.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针对异议的答复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否则,就存在审判程序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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