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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我所入选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库!今后盈科洛阳律所将继续砥砺前行,坚持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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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7日,洛阳市2023年第二季度实习律师考核在我所举行,我所作为考点之一,严格按照考试要求布置考场、安排笔试和面试。在本次考核中,我所孟繁丽主任为盈科考点负责人,我所郭刚利主任、闫宁主任为面试考官,曹友培、孟繁茂、王晨璇、李毅、齐明辉等律师参与考核工作。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副科长张勇、陈甫,市律协副会长左鑫、刘伟、尚旭辉、任崇宇,市律协副监事长赵宏江、监事谷站营、郭书铭、李松奎到场监督指导工作。我所将多媒体会议室设置为笔试考场,本次笔试内容包含: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二十大报告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史、时事政治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内容。笔试结束后,面试考核工作正式开始。我所共设置四个面试考场,共同开展面试考核。至下午考试结束,盈科考场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圆满完成!
6月7日下午,盈科洛阳党支部组织党员律师开展党规党纪集体学习,支部纪检委员、股权高级合伙人张利利带领大家集体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部分内容。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党支部组织委员、股权高级合伙人王琦,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闫宁,股权高级合伙人鲁辉、王小峰、盛梦鹤及30余名党员律师参加了此次集体学习。张利利主任通过视频播放的方式带领大家集体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部分内容,并要求大家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守住底线,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建设全球领先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理念,切实提升全体律师的思想觉悟、个人素养和服务水平,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案情简介】 北京怀兴饭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兴饭庄”)系通过企业改制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有徐某、杨某、吕某等十六名股东。徐某以一次性付款优惠30%的优惠条件出资358900元购买净资产价值512615.56元,占公司总股份比39.5%。2000年2月1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选举董事会成员徐某、吕某、杨某3人。同日怀兴饭庄十六名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六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2000年11月18日,徐某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在怀兴饭庄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杨某,杨某同意受让该股份。后杨某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徐某将其购买怀兴饭庄原始股权发票交给杨某。 2000年11月19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后的章程”决议。2000年12月11日,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在新章程中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 后徐某以杨某不具备受让股权资格及股权转让款项来源不合法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徐某与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杨某持有并受让股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怀兴饭庄原章程虽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且兴怀饭庄于2000年12月11日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删除了相关规定,表明怀兴饭庄公司已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如下:1.公司原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股权转让款的来源问题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公司章程非强制性法律规范,《股权转让协议》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部分或全部移转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是否会影响协议的效力,需要从公司章程的定性上进行分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公司宪章,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核心的内部规定,作为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怀兴饭庄原章程明确规定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上述规定限制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股权行为,但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此外,兴怀饭庄在2000年12月11日变更了公司章程,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表明公司已经以章程修改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因此,杨某自怀兴饭庄设立时即为该公司股东并持有股权,其持有并受让股权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受让股权的资格。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另,《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股东身为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内转让股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并不当然认定无效。 二、股权转让款项的来源涉及刑事问题,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包括股权转让合意和股权变更登记物权变动的完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交付股权后,即发生股权转让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为债权行为成立生效的问题,而股权转让款的给付和股权变更登记为债权的履行问题。因此,股权转让款项的给付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内容,不涉及效力问题。 本案中,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杨某给付的股权转让款来源不合法,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与否无关。 因此,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不属于法律规范。实务中,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2022年9月17日,盈科华中区第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竞聘大会落下帷幕。 热烈祝贺盈科洛阳律所刘伟律师当选盈科华中区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魏俊卿律师当选盈科华中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运超律师当选盈科华中区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于淼律师当选盈科华中区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伟 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刘伟律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从事律师至今。现任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省律协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省律协律师专业评定委员会专家、洛阳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洛阳仲裁委仲裁员等职务。 曾办理多起典型疑难的房地产建设施工、公司合同、股权纠纷及侵权纠纷等案件,处理了大量各种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技巧与精湛的实务经验,其高效敏捷的工作作风和严密审慎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客户一致好评和信任。刘伟律师先后担任洛阳市总工会、洛阳市博物馆、交通银行洛阳分行、河南推拿职业学院、洛阳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洛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哈斯曼制冷有限公司、河南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洛阳分行,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河南中天钼业集团公司,洛银矿业有限公司、洛阳鑫垚矿业有限公司、洛阳祝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洛阳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铁路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群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洛阳八佳电气有限公司,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魏俊卿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魏俊卿律师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现任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兼),洛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2017年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2018年被评定为二级律师(副高级),2019年9月被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2019年1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2015-2019年度河南省优秀律师”。2022年4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河南省刑事专业律师。魏俊卿律师诚实守信、勤奋敬业、法律功底深厚、专业理论扎实,有着非常强的责任心、良好的执业信誉和职业操守。从事律师执业22年来,对每一个案件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复进行研究,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精益求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魏俊卿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代理。曾主办卫某某等22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私藏枪支案,李某某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李某故意伤害案,沈某某聚众斗殴案,赵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案,陈某某强奸案,常某某危险驾驶案等数十起经典案例。他承办的多起经典案例曾在《人民法院报》作为参考案例刊登,并入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未成年人维权典型案例精析》《盈的秘密2: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案例·策略·智慧——盈科律师事务所2020年优秀案例精选》《刑辩撷英》等专业书籍。 张运超 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财富保护与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洛阳晚报律师团负责人,洛阳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西工区妇联法律顾问,洛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理事,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导师,阿里巴巴正能量合伙人(公益)。张律师执业23年,代理各种案件近1200起,主要以民、商事诉讼为主,拥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开创用“法律+心理”双结合模式服务,组建“盈科-化蝶婚姻家事服务团队”并担任首席律师。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婚姻、继承、财富传承领域的纠纷处理;家族财富管理;家族企业治理;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于淼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于淼律师,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2007年参加律师工作,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至今。现担任洛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培训及考核委员会、建设与工程委员会委员,荣获洛阳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领域为与建筑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企业法律服务等。律师心语:自2007年至今从业15载,从青葱少年一路走来,感叹执业律师的酸甜苦辣,感慨青年律师的艰辛成长,回首望去已近中年。前路漫漫,负重前行;不负韶华,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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