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资讯中心
刑事法律
刑事理论
律师文化
联系我们
热烈祝贺我所入选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库!今后盈科洛阳律所将继续砥砺前行,坚持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2023年3月20日下午,张女士们(化名)来到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向我所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事务部主任闫宁律师、范小伟律师赠送锦旗,并高度赞扬两位律师:“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闫律师、范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梳理案件流程,就案件陈述意见书写了数十页。在鉴定过程中,将侵权过程详细阐述,取得了有利的鉴定结果。在后期诉讼过程中,积极整理案件证据材料,认真厘清法律关系,详尽准备相关法律及案例依据,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除了专业领域的尽心尽力,闫律师和范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疏导当事人心中郁结,暖心陪伴当事人度过了这一重大难关,获得了当事人高度好评。暖心陪伴度难关,专业诉讼显真章,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事务部会珍惜当事人的赞扬,在此基础上继续发扬专业、谨慎的执业态度,努力办好每一桩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8月11日,盈科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工作会议在北京正大中心4层多功能厅隆重召开。盈科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梅向荣,盈科全球董事会董事、综合业务部主任何宁宁参加会议并致辞,会议由盈科全球董事会董事、中国区执行副主任李景武主持,盈科全国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参加了会议。在此次会议上,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魏俊卿律师受聘担任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洛阳中心主任。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第一个成立的法律服务中心,中心依托盈科律所的品牌和平台优势,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汇聚盈科全球范围内各专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深厚理论功底的精英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责任心,解决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截至目前,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在全国共设有河北、湖北两个区域中心和天津、深圳、郑州、西安、杭州、南京、海口、洛阳八个分中心。魏俊卿主任表示,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洛阳中心将在全所范围内选拔各专业优秀律师,组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团队,依托盈科全球资源和平台优势,与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全国各分中心及律所客户服务中心、各专业部门加强合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助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2023年3月13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团队于多媒体会议室举行官宣仪式。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公益律师团队负责人张洪丽以及公益团队的各位律师参加会议。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公益团队秉持“以己所长扶危济困,以己所学回馈社会!”的价值观来投身公益,希望能让每一份困难都能获得帮助,为突破困难增添一缕阳光,为社会和谐贡献一片暖阳!执行主任张亮首先祝贺公益律师团队的成立,并提出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团队的成立既是对“无公益,不盈科”这一盈科理念的贯彻,也是盈科洛阳公益事业的一大发展,希望公益律师团队可以日益壮大,将公益服务越做越好。党支部书记魏俊卿指出青年律师在从事公益事业时一定要尽职尽责,把目光放长远,不要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公益业务也要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做,要相信付出的精力不会白费,要把自己的业务做精,把公益服务做好。最后希望公益律师团队收获满满,成果多多。监事会主任郭刚利谈到,大家都对公益律师团队寄予厚望,指出践行公益,始于社会责任,贵在持之以恒。同时要求团队各位律师一定要把业务做好、做精,竭力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让公益的力量更好的发光、发热,更好的展现盈科的公益情怀和责任担当。公益律师团队负责人张洪丽代表团队律师说道:正义是使命,是担当!我们既要将法律作为信仰,也要将专业作为支撑力量,彰显盈科公益律师的正能量! 公益律师团队经过前期的组织和培训,目前主要就部分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会后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团队举行团队第一次业务培训,由吕晓孟律师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处理流程及诉讼实务》进行分享,为大家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完整的办案思路,公益律师团队成员均表示受益匪浅。“无公益,不盈科。”公益律师团队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不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及法律宣讲等活动,力求将法律带给群众,将公益落到实处,将公益贯彻到底。
【案情简介】 近期,由刘战尧律师、冀承胜律师代理的某动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收到上海一中院二审胜诉判决。本案历时两年,案情多次反转,历经起诉后撤诉、重新起诉一审被驳回,二审中律师力挽狂澜终获改判。 委托人王女士2006至2007年间从其嫂子吴女士处购买了一动迁安置房。2006年5月6日,王女士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吴女士的配偶(王女士哥哥)于当日以吴女士名义出具收据。2007年9月28日,王女士与吴女士共同手写一份字据,约定将吴女士名下的一处毛坯动迁房(A房屋)以36万的价格转让给王女士,第一笔购房款在2006年5月6日支付,第二笔于2007年9月28日付清。双方商定拿到A房屋的产证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9月28日,王女士去物业办理了A房屋的入户手续,缴纳了有限电视安装费等费用,物业公司向王女士出具收据、并送达了《物业手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后因方便照顾老人等原因,吴女士让王女士居住在了与A房屋同等面积的老人隔壁吴女士另一动迁房屋B房屋中,王女士自2008年居住至今,并进行了装修,A房屋则由吴女士对外进行了出租。吴女士配偶2012年去世。A房屋2013年8月20日拿到产证,但产权人登记在吴女士和其女儿名下,产权登记信息备注“配套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2016年A房屋可以过户,但吴女士却一直拒绝配合王女士过户,因此成讼。经立案窗口查询,A房屋市值已将近500万。 一审法院以“未举证证明吴女士女儿同意出售并收取系争房屋房款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过户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结果】 吴女士及其女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王女士办理将A房屋产权过户至王女士名下的手续。 【律师解读】 01.本案属于亲属间动迁房买卖,操作不规范,代理律师进行了大量繁杂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证据补强。 由于吴女士涉及到两处拆迁,共获得包括A、B房屋在内多套动迁安置房。代理律师积极向法官申请调查令,在拆迁公司、房地产公司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之间来回奔波,调取了大量宝贵材料,也为后续应对笔迹鉴定夯实了基础。 吴女士一方庭审时否认签署过房屋买卖字据,由于吴女士配偶2012年已去世,对收据的真实性也不认可。法官启动笔迹鉴定,代理律师多方查证,终调取到吴女士配偶生前档案材料,在我方充分鉴材的情况下,鉴定结论终支持我方所请。 由于房屋买卖发生在2006-2007年间,距今已经10年有余,关于款项支付细节委托人记忆已有些模糊,代理律师根据经验协助委托人还原事实,并协助委托人到银行查证,终于查清购房款支付的完整路径,案件也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支撑。 02.王女士现居住在B房屋是否构成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标的? 从案情可以看出,主张过户A房屋有房屋买卖字据、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支撑,但障碍在于产权登记人为吴女士和其女儿,需要证明吴女士女儿对房屋买卖知情。主张过户B房屋的优势在于B房屋的产权登记人只有吴女士一人,且王女士自2008年居住至今。 由于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未有书面文件确认,我们代理王女士一方后,对诉请反复斟酌权衡,最终决定从证据有利出发,结合王女士在B房屋居住的理由,建议王女士要求吴女士及其女儿过户A房屋,得到了委托人认可,也得到了二审判决的支持“双方仅是存在协商,但并未就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物由系争房屋变更为B房屋达成一致。故王女士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要求吴女士履行,并无不妥”。 时至今日,回想起诉请确定时的纠结,仍印象深刻,真可谓“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03.吴女士女儿是否知情? 如何证明吴女士女儿知情是本案的一大难点,一审法院也是以此驳回了王女士诉讼请求。我们代理律师认为既然吴女士女儿长期与父母一同居住,且考虑到当事人亲属之间经常走动,买房毕竟属于生活中的大事,必然会在生活中留下蛛丝马迹。 我们协助委托人回想过往可能的有利证据,最终发现了有利我方的新证据,还让委托人找尽可能多的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来作证,并多方查证,尽可能的搜集证据。 庭审时,我们代理律师结合新证据并从“一直共同居住具备知晓条件”、“以吴女士作为被拆迁人所得多套安置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吴女士和其女儿名下”、“王女士居住在B房屋长达10多年之久”以及办理入户等多方面进行论证,组成了一个有力的证据链,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