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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一日一法|“敲诈勒索”三十万,为何判处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29   浏览:867次

  【案情简介】

  张某(女)、关某夫妇原系Z县计划生育局的门卫,2015年8月,计划生育局与卫生局合并,新成立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再让张某夫妇继续担任门卫。张某夫妇便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付其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张某夫妇的请求。张某夫妇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和6月3日,决定对张某、关某两案中止审查。

  因诉讼无果,关某2019年5月31日之前曾经到某省信访局和国家信访局上访过。2019年9月中下旬,在国庆七十周年前夕,关某因私事到北京,但未去国家有关部门上访。Z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1月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卫生健康局)局长王某等人担心关某在北京上访,于2019年9月25日晚上20时许,带领卫生健康局副局长等5名工作人员开着两辆车到张某住处Z县发展改革创新局门卫室,把3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让张某抄写副局长写好的《收条》,随后强行带张某到Z县中国银行ATM机把30万元现金存到张某银行卡上,并要求张某给关某打电话,让关某从北京返回来。

  2019年9月25日21时30分,王某以张某夫妇敲诈勒索其30万元报警。2019年9月26日6时,张某被传唤到Z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同日,关某从北京回到Z县,被等候在Z县汽车站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9月27日,张某夫妇因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在侦查阶段,张某、关某分别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爱梅、韩英伟律师为其辩护人。

  【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读】

  2020年1月1日,本案由Z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夫妇涉嫌敲诈勒索罪,向Z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提交了张某夫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侦查机关调取:2019年9月25日Z县发展改革创新局大门口监控录像和中国银行Z县支行自助存款机处卫生健康局长王某等人带领张某把30万元现金存进张某银行卡的视频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证明王某等人给付30万元的行为系其根据上级要求和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积极主动、自愿采取的做好本职工作的有效措施,张某、关某夫妇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

  2020年2月1日,因证据不足,本案退回Z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

  2020年3月31日,Z县检察院以张某夫妇犯寻衅滋事罪,向Z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书(继续申请调取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已申请调取未获准许的证据;要求查阅案卷中只有证据清单,没有具体内容的被告人关某返回Z县之前和卫生健康局长王某的通话录音;张某、关某夫妇审讯时的同步视频录像等)、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卫生健康局长王某及其他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

  律师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侦查程序违法。

  本案被告人的审讯笔录及受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无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且侦查人员的签字均是一人所为,以上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本案县级信访机关并没有对涉案被告人的信访内容进行听证,省政法委涉案涉法领导组对此案没有批示。涉案关键证据并没有调取。

  2.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关某夫妇借故生非是错误的。

  涉案劳动仲裁裁决书、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某市人民检察院中止审查决定书显示:此案中止审查情形消除后,将恢复审查。证明张某夫妇诉求是否合法有待司法最终确认,本案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张某、关某夫妇主观上没有任何的犯罪故意,其目的是要求原工作单位计划生育局依法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其工资严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本案为“钓鱼执法”,张某、关某夫妇没有故意非法强索财物的行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关某夫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Z县卫生健康局局长王某等采取钓鱼执法手段:2019年9月25日先是让张某在副局长书写的《处理此案诉求》上签字、抄写《收条》,晚上8点多欺骗带领张某把30万元现金存进张某银行卡。王某当晚9点半以敲诈勒索罪控告张某、关某夫妇并冻结该银行账户。

  事实上,王某等人早有预谋,张某根本就拿不到该30万元补偿款,张某并没有强拿硬要的行为;2019年9月中下旬,关某没有进京上访的事实。本案证据显示,2019年9月25日王某给付张某补偿款30万元,是经过Z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关某没有以上访为由和张某密谋实施强拿硬要,迫使“受害人”王某交出财物的行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关某夫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辩护律师提出张某、关某夫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合议庭认为张某夫妇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夫妇犯罪情节轻微,并同意退赃,建议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关某夫妇免予刑事处罚。

  从公安机关对此案定性敲诈勒索,到起诉书对此案定性寻衅滋事,建议判处关某、张某三年和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再到法院判处被告人判处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免予刑事处罚。这与辩护人多次与公诉人、主审法官的沟通密不可分,业务娴熟、精益求精,据理力争,司法公正,这就是一个刑辩律师的执着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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