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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021

2021盈科洛阳“菁训营”第一期活动正式启航

  2021年7月10日上午,由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洛阳)组织的第一期菁训营隆重开班。洛阳市律师协会杨新涛会长、盈科洛阳全体高伙以及第一期全体学员参加了菁训营开营仪式。  本次菁训营采取集中培训模式,每个星期进行不同的主题培训,时间跨度为两个月的集中训练。从诉讼、非诉业务和业务开拓三大维度展开,针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法律技术、法律顾问和非诉基本功等方面进行综合训练,旨在帮助青年律师夯实业务基础,帮助其度过适应期,为青年律师未来的发展规划指引方向。盈科洛阳青工委王琦主任主持开营仪式。  王琦主任对训练营的课程活动以及考核安排进行介绍,此次将从四个维度即出勤维度、演说表现、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文书写作对学员个人以及团队小组进行综合打分评价,有奖有罚调动学员积极性。同时宣布了第一期班务成员以及职务名单,班长、纪律委员、学习委员和宣传委员分别由学员刘芳娜、李珊娜、张莉莉、王西雅担任。杨新涛会长发表了开营致辞  杨新涛会长表示,青年律师在刚刚进入职业生涯中他们有期待有彷徨,正需要在这个阶段给予他们指导与帮助,而盈科洛阳则提供了此次集训机会帮助青年律师快速成长。杨会长对青年律师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展望,青年是我们国家的希望也是律师界的未来,为律师界源源不断的补充着新鲜血液。年轻人最大的财富是年轻,要在该阶段做到两点以下要求:一方面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要注重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另一方面无论再面对什么样的困境,都要做到自信。刘伟主任发表了开营致辞。  刘伟主任表示盈科洛阳举办本次菁训营的初衷和目的就是呼应新入行律师的需求和向往,提高盈科洛阳近二十余名实习和新执业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养和基础专业技能,使其迅速进入状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期待大家通过学习和实践尽快成长,既实现自身价值,也为盈科洛阳的发展壮大作出贡献。  向各位老师学习,在盈科遇见更好的班长刘芳娜律师代表全班进行宣讲致辞,作为青年律师会珍惜此次机会,积极自己。  “开班第一课”则是由杨新涛会长为我们带来党史教育的学习与分享。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无论走多远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回顾历史,不是为了从成功中寻求慰藉,更不是为了躺在功劳簿上,为回避今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寻找借口,而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作为青年律师更不要忘记历史,坚守初心使命,传承红色基因,筑牢政治忠诚,用饱满的热情为洛阳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社会法治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作《盈科发展与文化》主题分享。张亮主任讲解了盈科名称的由来。他表示盈科从2001年的精品律所到2020年的万人规模大所,在这20年间盈科探索了区别于传统律所别具一格的发展模式,拥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为律师提供更好的后勤保障;16字服务方针致力于打造平台为律师提供舞台;团队专业化的律所定位使每位客户可以得到精准化服务;数字化律所更好的适应未来环境。最后张亮主任送给青年律师三句话:“要会舍,舍弃内心的傲娇,舍弃自己的时间和利益换取快速成长的机会和经验;要敢想、敢做、敢拼,因为年轻大不了从头再来;期望每个人都能在盈科遇见更好的自己。”  作为律师必不可少的是专业技能,刘伟主任则是为大家带来了《民事庭审程序、攻辩技巧以及风险防范》的精彩分享。通过讲述了其办理过引人深思与学习的案件让青年律师有了更宏观的感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状况,如何更好的应对则是青年律师所要长期积累与学习。青年律师要做到手勤、腿勤、脑勤,要多参与各种类型的案件。刘伟主任最后告诫青年律师:一、代理案件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多更新自己的知识库,不要站在法律的对立面;二、一定要在法庭前做好一切工作,平时要谦虚,但是要做到在法庭上无论面对多么强大的对手也要有舍我其谁勇于亮剑的气场;三、注重律师形象,这是执业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  在三位导师精彩课程结束后,四个学习小组分别推荐了各自的组长即学员孟繁茂、邢怡明、张芳婷以及赵宇博进行了“开班第一讲”的感悟分享,都表达了对盈科洛阳举办此次活动以及老师们的传道解惑进行了由衷感谢,同时将会以更加饱满的精神和昂扬的斗志投入接下来的培训当中。认真听讲  未来已来,希望将至,明天的菁训营必将更加的精彩纷呈,我们再会!  撰稿   王西雅

12/262021

《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0)》发布

  2021年12月26日上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0)》发布会在洛阳市洛龙区会展国际16楼盈科洛阳多媒体会议室隆重举行。  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杨新涛,河南科技大学副教授张胜全,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副院长张如海,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主任石红伟,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杨景超,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盈科洛阳股权高级合伙人张利利、孟繁丽、王琦、主任助理马恰、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宋斌以及各部门律师近三十人参会,会议由盈科洛阳股权高级合伙人闫宁主持。  发布会上,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发布了《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0)》。  《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0)》由魏俊卿主任主持,由吕晓孟、李成龙、张洪丽、王洪英、邢怡明等刑事法律事务部成员参与案例收集、数据统计与写作,历时数月完成。报告素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版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0)》。  《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0)》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洛阳市辖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涉及企业的刑事判决书为统计依据,建立了“2020年洛阳市企业家犯罪案件数据库”,对洛阳市企业家犯罪的规模与结构、洛阳市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洛阳市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洛阳市企业家犯罪的刑罚适用特征进行了统计、归纳和分析。  与会专家学者和律师对《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0)》的发布,都给予了高度评价。报告通过大数据对洛阳市企业涉及刑事犯罪的主要形态、高发领域、高发岗位、高发人群、刑罚情况进行分析,可以提醒洛阳企业家重视企业的刑事风险防范,重点关注相关岗位、相关环节,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律师来说,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是近年来全新的律师业务,借助于大数据分析报告,可以帮助律师更直观地了解当地企业的风险点,有针对性的为本地企业提供风险防范法律服务,帮助本地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对理论研究者来说,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也是近些年专家学者研讨的热点,通过大数据分析报告,可以帮助专家学者结合当地企业刑事风险的实际,加强对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与专业律师的实践相结合,共同推动洛阳的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工作实质性开展,促进洛阳经济和社会发展。  图:李熙曼  文:邢怡明

09/232022

《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编纂完成

  日前,《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由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联合编纂完成。  《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收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3年期间公布的洛阳市辖区内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全部裁判文书,全书共129万字,由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兼)魏俊卿律师主编,王洪英、邢怡明等律师整理,历时近半年完成。  《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系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2022年重点研究项目《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9-2021)》的阶段性成果,共收录近3年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289件,涉及洛阳市509名企业家(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财务、销售、采购等核心部门的负责人),犯罪涉及刑法分则13个大类45个具体罪名。  下一步,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将对2019年至2021年共3年间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全部裁判文书集中进行研究。通过大数据对洛阳市辖区内企业及企业家涉及刑事犯罪的主要形态、高发领域、高发岗位、高发人群、高发罪名、刑罚情况等进行分项分析,发布最终研究成果《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9-2021)》,为本地企业家、律师、学者等人员进行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范等相关领域的实践和研究,尽我们的微薄之力,保护本地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洛阳经济和社会发展。

03/082022

“献礼建党百年盈科女律师在行动” 暨盈科女工委三八联谊活动成功举办

合影“献礼建党百年盈科女律师在行动”暨盈科女工委三八联谊活动2021年3月7日★北京  千秋无绝色,悦目是佳人。2021年3月7日下午,盈科全国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成功举办“献礼建党百年,盈科女律师在行动”暨盈科女工委三八联谊活动。本次活动在盈科北京总部设主会场,全国各分所设分会场,通过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邀请盈科全国女律师共同庆祝女神节。在盈科女工委的组织筹办下,活动共分为四个篇章进行,包括9个文艺节目展示、12个主题演讲以及多个亮点互动环节。线上线下近46000余人参与,共同倾听属于铿锵玫瑰们的心声、感受她们的力量、传递她们的温暖。活动现场  本次活动邀请到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先生、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马慧娟女士到达现场参与并致辞,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邢冬梅女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莉雅女士、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秦丽萍女士分别线上致辞。  参与此次活动的盈科律师事务所领导有: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党委书记郝惠珍,创始合伙人、总部管委会主任赵兴仁,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梅向荣,创始合伙人、副主任郑舒春,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盈科国际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全球董事会执行主任杨琳,中国区董事会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李正出席活动。  本次活动由盈科北京女工委主任曹晓静,盈科北京女工委副主任王芸、张晓英,盈科北京于扬舟律师、盈科总部刘彦斌担任活动主持。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党委书记  活动伊始,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党委书记郝惠珍发表致辞。她首先代表盈科律师事务所为全国的女同胞们送上节日的祝福。她表示,在建党一百周年到来之际,盈科女律师积极响应号召,冲锋在法律和公益服务的第一线,运用专业知识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推动法制建设进程、法律行业发展贡献力量。郝惠珍书记希望盈科女律师在新时代创造更多高光时刻,铸就良好的品牌形象。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表示,近年来盈科律所树立起规模和品牌的风向标,盈科女律师对于壮大律所规模、精进专业能力、提升品牌形象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马慧娟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马慧娟肯定了盈科女律师的努力和奋斗精神,她表示,女律师们的成长与担当,助力了律所的蓬勃发展。在关注业务工作的同时,女律师要合理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加强职业操守、提高专业能力,坚守律师初心。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女工委主任奚玉  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女工委主任奚玉在这个与盈科女工委共度的第七个“三•八”节到来之际,讲述了自己与女工委共成长的故事。她饱含深情地介绍了盈科女工委的由来、机构设置、初心与愿景、团队凝聚力、活动风采等,话语间是对盈科女工委满满的爱意。第一篇   成长篇  总有一抹身影,在法庭上,她们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战士;在家庭中,她们是温柔贤良的妻子、女儿、母亲。盈科的女律师们在工作中、生活中无时不刻地展现着她们的风采,在成长的历程中,她们又有怎样的故事呢?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邢冬梅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邢冬梅在致辞中表达对盈科女律师的美好祝福,肯定了盈科女律师的自信、坚定、果敢、担当,为她们担起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重要职责点赞。  盈科广州翟彩娟律师、盈科北京赵春雨律师、盈科深圳刘亚娟律师、盈科北京刘敏律师讲述了她们与法律事业、与盈科、与盈科女工委共成长的故事。在精彩的分享中,还有多才多艺的盈科律师们一展风采,盈科库尔勒周妍蓉律师带来了充满异域风情的维吾尔族舞蹈《花儿》,盈科北京徐波、杨宏远(合作舞蹈老师)带来了精心设计的歌舞《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盈科海口林爽爽律师带来了激动人心的流行舞《MAMA》。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  第一篇章的末尾,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进行总结发言,她首先感谢盈科女律师做出的巨大贡献。同时提到,盈科女工委平台为女律师的成长提供了帮助。今后、盈科女工委应更加积极开展活动,关注女律师的个人职业发展,培养盈科女律师的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台阶。第二篇   担当篇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莉雅  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莉雅的致辞拉开了第二篇——担当篇的序幕。她指出,律所建设中要重视女律师权益保护,同时应加强女律师之间的互动交流,她代表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祝福盈科女律师活出精彩人生。盈科女工委女律师学院院长胡昕宇聘任仪式  近年来,盈科女工委越来越注重专业化建设与发展,不断培养盈科女律师们的执业能力与水平更上一层台阶,在今天,盈科女工委宣布成立女律师学院,盈科全国女工委副主任胡昕宇担任院长,并正式颁发聘书。胡昕宇院长表示,目前盈科女律师学院设立七个专题,完成45场线上直播,今后会在大量的女律师学院工作中总结经验,不断精进女律师的办案能力。  2020年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肆虐,盈科女律师们迎难而上,全力以赴做好为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投身到这场没有硝烟的阻击战中。不仅是疫情防控,在社会服务上她们也毫不松懈,怀揣着公益之心,以法律之手播撒阳光。盈科全国女工委副主任曹行龙律师、蒋松律师、蔡慧明律师,盈科长春马力律师、王欢律师,盈科武汉高芳律师,盈科西安郝佩佩律师,盈科绵阳周剑英律师,盈科呼和浩特郭二玲律师纷纷讲述了自己的担当故事,她们在女工委的担当、在抗疫一线的担当、在志愿服务的担当等等,她们用自己的力量撑起“半边天”,她们以巾帼不让须眉之志,谱写了属于她们的篇章。活动期间,盈科北京总部主会场与盈科芜湖分会场进行连线,在盈科芜湖刘晓莉律师的介绍下,感受了分会场正在举行的公益法律咨询服务现场的热情与爱。盈科律师事务所“反家暴中心”揭牌仪式  盈科女工委近年来持续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更是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盈科律师事务所成立“反家暴中心”,并设立盈科反家暴热线—4000661125,由盈科女工委牵头,做好运维工作,进一步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担当篇里,盈科女工委成员和盈科律师们带来了热情的舞蹈《火红的萨日朗》,盈科北京刘敏律师用优美的舞姿展现着她的《花样年华》,盈科北京于扬舟律师深情演唱了歌曲《爱的代价》。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梅向荣主任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共同带来的一首《唱支山歌给党听》更是将活动推向高潮,带动了全场一起哼唱起这支激昂的红歌。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郑舒春  担当篇最后,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郑舒春做总结发言。她首先感谢业界对盈科律所工作的肯定,感谢盈科女工委各位律师的辛勤付出和担当。在建党一百周年,建所二十周年之际,新时代的盈科会更加积极投身到公益行动中,传递爱和奉献精神。  第三篇传承篇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秦丽萍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秦丽萍主任发表篇章致辞,她表示,面对全球疫情,盈科女律师继承优良传统,在疫情期间积极捐款捐物,为社会公益贡献着力量。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李正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李正做篇章发言,李正主任首先对盈科全国女律师致以了节日的问候,他表示在盈科的各种公益行动中、大型活动中、专业领域上都能看到女律师们大展风采,感谢她们作出的积极贡献。随后他回顾了几年来盈科全国女工委的故事篇章,在各地公益活动中做出过的巨大贡献,永远保持蓬勃向上的青春活力。最后,李正主任在现场宣布重要决定,聘用奚玉主任为盈科全国女工委终身荣誉主任。为奚玉主任颁发聘书  随后奚玉主任发表感言,她饱含深情的表达了对新时代盈科女工委的期许,祝福盈科女律师不断突破自我,塑造更好的形象,带领盈科女工委步入更好的时代。盈科女工委核心班子成员共同演唱《同一首歌》  盈科女工委自2015年成立以来,初心从未改变,传承至今依然保持着那份最初的真挚与温暖。在爱意满满的氛围中,盈科女工委核心班子成员邀请全场共同唱起《同一首歌》。第四篇展望与祝福篇盈科国际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全球董事会执行主任杨琳  盈科国际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全球董事会执行主任杨琳在发表篇章致辞中首先表达了对盈科全球女律师的祝福,并结合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从国际角度展望全球机遇。盈科作为全球单体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提供跨语言,跨文化,跨法律的专业法律服务。最后,她祝福盈科女律师都能抓住机遇,展现出专业能力和奋斗精神,在盈科的平台上、时代的浪潮中、专业的领域上乘风破浪、铿锵前行。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中国区执行副主任李景武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中国区执行副主任东海霞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中国区执行副主任李景武、东海霞,盈科北方区执行主任张立夫,盈科全国女工委副主任何慧梅,盈科南京女工委主任史星慧分别发来对盈科女工委的视频祝福。精彩一览  接下来,各个分会场发来的祝福视频汇集到一起,里面洋溢着大家美好的祝愿,诉说着她们坚定不移的决心,传递着她们只增不减的力量。在盈科东莞周莹律师带来的《红星照我去战斗》一曲中,第四篇章也暂告一段落。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梅向荣  最后,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梅向荣主任发表活动总结讲话。他首先回顾了活动中令人感动的部分,表达了对有情怀、有责任、有担当的新时代盈科人的肯定,同时赞扬了盈科女律师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目前,盈科女律师已占到全所人数的45%,建设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同样需要盈科女律师群体的共同努力。最后,他祝愿各位女律师在盈科的广阔平台上实现人生价值,创造出新的盈科奇迹。  盈科女工委是桥梁,为盈科佳人们搭起一座座沟通的大桥,在这里她们相识相知、相亲相爱;盈科女工委是纽带,把性格各异的盈科佳人们联系到一起,在这里她们相互尊重、彼此陪伴。她们永远怀揣着法律人的初心,永远持有坚韧不拔的优秀品质,她们永远在路上!  再次祝愿全国女律师、女同胞们,女神节快乐!  Women's Day

09/142022

“献礼建党百年盈科女律师在行动” 暨盈科女工委三八联谊活动成功举办

“献礼建党百年盈科女律师在行动”暨盈科女工委三八联谊活动2021年3月7日 ★ 北京千秋无绝色,悦目是佳人。2021年3月7日下午,盈科全国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成功举办“献礼建党百年,盈科女律师在行动”暨盈科女工委三八联谊活动。本次活动在盈科北京总部设主会场,全国各分所设分会场,通过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邀请盈科全国女律师共同庆祝女神节。在盈科女工委的组织筹办下,活动共分为四个篇章进行,包括9个文艺节目展示、12个主题演讲以及多个亮点互动环节。线上线下近46000余人参与,共同倾听属于铿锵玫瑰们的心声、感受她们的力量、传递她们的温暖。合影  活动现场 本次活动邀请到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先生、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马慧娟女士到达现场参与并致辞,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邢冬梅女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莉雅女士、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秦丽萍女士分别线上致辞。 参与此次活动的盈科律师事务所领导有: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党委书记郝惠珍,创始合伙人、总部管委会主任赵兴仁,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梅向荣,创始合伙人、副主任郑舒春,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盈科国际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全球董事会执行主任杨琳,中国区董事会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李正出席活动。 本次活动由盈科北京女工委主任曹晓静,盈科北京女工委副主任王芸、张晓英,盈科北京于扬舟律师、盈科总部刘彦斌担任活动主持。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党委书记 活动伊始,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党委书记郝惠珍发表致辞。她首先代表盈科律师事务所为全国的女同胞们送上节日的祝福。她表示,在建党一百周年到来之际,盈科女律师积极响应号召,冲锋在法律和公益服务的第一线,运用专业知识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推动法制建设进程、法律行业发展贡献力量。郝惠珍书记希望盈科女律师在新时代创造更多高光时刻,铸就良好的品牌形象。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 刘桂明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表示,近年来盈科律所树立起规模和品牌的风向标,盈科女律师对于壮大律所规模、精进专业能力、提升品牌形象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马慧娟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马慧娟肯定了盈科女律师的努力和奋斗精神,她表示,女律师们的成长与担当,助力了律所的蓬勃发展。在关注业务工作的同时,女律师要合理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加强职业操守、提高专业能力,坚守律师初心。  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女工委主任奚玉 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女工委主任奚玉在这个与盈科女工委共度的第七个“三•八”节到来之际,讲述了自己与女工委共成长的故事。她饱含深情地介绍了盈科女工委的由来、机构设置、初心与愿景、团队凝聚力、活动风采等,话语间是对盈科女工委满满的爱意。 第一篇 成长篇总有一抹身影,在法庭上,她们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战士;在家庭中,她们是温柔贤良的妻子、女儿、母亲。盈科的女律师们在工作中、生活中无时不刻地展现着她们的风采,在成长的历程中,她们又有怎样的故事呢?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邢冬梅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邢冬梅在致辞中表达对盈科女律师的美好祝福,肯定了盈科女律师的自信、坚定、果敢、担当,为她们担起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重要职责点赞。    盈科广州翟彩娟律师、盈科北京赵春雨律师、盈科深圳刘亚娟律师、盈科北京刘敏律师讲述了她们与法律事业、与盈科、与盈科女工委共成长的故事。在精彩的分享中,还有多才多艺的盈科律师们一展风采,盈科库尔勒周妍蓉律师带来了充满异域风情的维吾尔族舞蹈《花儿》,盈科北京徐波、杨宏远(合作舞蹈老师)带来了精心设计的歌舞《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盈科海口林爽爽律师带来了激动人心的流行舞《MAMA》。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 第一篇章的末尾,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进行总结发言,她首先感谢盈科女律师做出的巨大贡献。同时提到,盈科女工委平台为女律师的成长提供了帮助。今后、盈科女工委应更加积极开展活动,关注女律师的个人职业发展,培养盈科女律师的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台阶。  第二篇 担当篇   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莉雅 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莉雅的致辞拉开了第二篇——担当篇的序幕。她指出,律所建设中要重视女律师权益保护,同时应加强女律师之间的互动交流,她代表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祝福盈科女律师活出精彩人生。  盈科女工委女律师学院院长胡昕宇聘任仪式 近年来,盈科女工委越来越注重专业化建设与发展,不断培养盈科女律师们的执业能力与水平更上一层台阶,在今天,盈科女工委宣布成立女律师学院,盈科全国女工委副主任胡昕宇担任院长,并正式颁发聘书。胡昕宇院长表示,目前盈科女律师学院设立七个专题,完成45场线上直播,今后会在大量的女律师学院工作中总结经验,不断精进女律师的办案能力。  2020年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肆虐,盈科女律师们迎难而上,全力以赴做好为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投身到这场没有硝烟的阻击战中。不仅是疫情防控,在社会服务上她们也毫不松懈,怀揣着公益之心,以法律之手播撒阳光。盈科全国女工委副主任曹行龙律师、蒋松律师、蔡慧明律师,盈科长春马力律师、王欢律师,盈科武汉高芳律师,盈科西安郝佩佩律师,盈科绵阳周剑英律师,盈科呼和浩特郭二玲律师纷纷讲述了自己的担当故事,她们在女工委的担当、在抗疫一线的担当、在志愿服务的担当等等,她们用自己的力量撑起“半边天”,她们以巾帼不让须眉之志,谱写了属于她们的篇章。活动期间,盈科北京总部主会场与盈科芜湖分会场进行连线,在盈科芜湖刘晓莉律师的介绍下,感受了分会场正在举行的公益法律咨询服务现场的热情与爱。  盈科律师事务所“反家暴中心”揭牌仪式 盈科女工委近年来持续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更是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盈科律师事务所成立“反家暴中心”,并设立盈科反家暴热线—4000661125,由盈科女工委牵头,做好运维工作,进一步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担当篇里,盈科女工委成员和盈科律师们带来了热情的舞蹈《火红的萨日朗》,盈科北京刘敏律师用优美的舞姿展现着她的《花样年华》,盈科北京于扬舟律师深情演唱了歌曲《爱的代价》。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梅向荣主任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共同带来的一首《唱支山歌给党听》更是将活动推向高潮,带动了全场一起哼唱起这支激昂的红歌。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郑舒春 担当篇最后,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郑舒春做总结发言。她首先感谢业界对盈科律所工作的肯定,感谢盈科女工委各位律师的辛勤付出和担当。在建党一百周年,建所二十周年之际,新时代的盈科会更加积极投身到公益行动中,传递爱和奉献精神。  第三篇 传承篇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秦丽萍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秦丽萍主任发表篇章致辞,她表示,面对全球疫情,盈科女律师继承优良传统,在疫情期间积极捐款捐物,为社会公益贡献着力量。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李正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李正做篇章发言,李正主任首先对盈科全国女律师致以了节日的问候,他表示在盈科的各种公益行动中、大型活动中、专业领域上都能看到女律师们大展风采,感谢她们作出的积极贡献。随后他回顾了几年来盈科全国女工委的故事篇章,在各地公益活动中做出过的巨大贡献,永远保持蓬勃向上的青春活力。最后,李正主任在现场宣布重要决定,聘用奚玉主任为盈科全国女工委终身荣誉主任。  为奚玉主任颁发聘书 随后奚玉主任发表感言,她饱含深情的表达了对新时代盈科女工委的期许,祝福盈科女律师不断突破自我,塑造更好的形象,带领盈科女工委步入更好的时代。 盈科女工委核心班子成员共同演唱《同一首歌》 盈科女工委自2015年成立以来,初心从未改变,传承至今依然保持着那份最初的真挚与温暖。在爱意满满的氛围中,盈科女工委核心班子成员邀请全场共同唱起《同一首歌》。  第四篇 展望与祝福篇 盈科国际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全球董事会执行主任杨琳 盈科国际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全球董事会执行主任杨琳在发表篇章致辞中首先表达了对盈科全球女律师的祝福,并结合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从国际角度展望全球机遇。盈科作为全球单体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提供跨语言,跨文化,跨法律的专业法律服务。最后,她祝福盈科女律师都能抓住机遇,展现出专业能力和奋斗精神,在盈科的平台上、时代的浪潮中、专业的领域上乘风破浪、铿锵前行。  左: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中国区执行副主任李景武右: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中国区执行副主任东海霞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中国区执行副主任李景武、东海霞,盈科北方区执行主任张立夫,盈科全国女工委副主任何慧梅,盈科南京女工委主任史星慧分别发来对盈科女工委的视频祝福。  精彩一览 接下来,各个分会场发来的祝福视频汇集到一起,里面洋溢着大家美好的祝愿,诉说着她们坚定不移的决心,传递着她们只增不减的力量。在盈科东莞周莹律师带来的《红星照我去战斗》一曲中,第四篇章也暂告一段落。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梅向荣 最后,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梅向荣主任发表活动总结讲话。他首先回顾了活动中令人感动的部分,表达了对有情怀、有责任、有担当的新时代盈科人的肯定,同时赞扬了盈科女律师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目前,盈科女律师已占到全所人数的45%,建设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同样需要盈科女律师群体的共同努力。最后,他祝愿各位女律师在盈科的广阔平台上实现人生价值,创造出新的盈科奇迹。盈科女工委是桥梁,为盈科佳人们搭起一座座沟通的大桥,在这里她们相识相知、相亲相爱;盈科女工委是纽带,把性格各异的盈科佳人们联系到一起,在这里她们相互尊重、彼此陪伴。她们永远怀揣着法律人的初心,永远持有坚韧不拔的优秀品质,她们永远在路上!     再次祝愿全国女律师、女同胞们,女神节快乐!Women's Day

08/292022

盈科一日一法|“敲诈勒索”三十万,为何判处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张某(女)、关某夫妇原系Z县计划生育局的门卫,2015年8月,计划生育局与卫生局合并,新成立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再让张某夫妇继续担任门卫。张某夫妇便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付其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张某夫妇的请求。张某夫妇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和6月3日,决定对张某、关某两案中止审查。  因诉讼无果,关某2019年5月31日之前曾经到某省信访局和国家信访局上访过。2019年9月中下旬,在国庆七十周年前夕,关某因私事到北京,但未去国家有关部门上访。Z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1月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卫生健康局)局长王某等人担心关某在北京上访,于2019年9月25日晚上20时许,带领卫生健康局副局长等5名工作人员开着两辆车到张某住处Z县发展改革创新局门卫室,把3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让张某抄写副局长写好的《收条》,随后强行带张某到Z县中国银行ATM机把30万元现金存到张某银行卡上,并要求张某给关某打电话,让关某从北京返回来。  2019年9月25日21时30分,王某以张某夫妇敲诈勒索其30万元报警。2019年9月26日6时,张某被传唤到Z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同日,关某从北京回到Z县,被等候在Z县汽车站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9月27日,张某夫妇因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在侦查阶段,张某、关某分别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爱梅、韩英伟律师为其辩护人。  【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读】  2020年1月1日,本案由Z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夫妇涉嫌敲诈勒索罪,向Z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提交了张某夫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侦查机关调取:2019年9月25日Z县发展改革创新局大门口监控录像和中国银行Z县支行自助存款机处卫生健康局长王某等人带领张某把30万元现金存进张某银行卡的视频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证明王某等人给付30万元的行为系其根据上级要求和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积极主动、自愿采取的做好本职工作的有效措施,张某、关某夫妇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  2020年2月1日,因证据不足,本案退回Z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  2020年3月31日,Z县检察院以张某夫妇犯寻衅滋事罪,向Z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书(继续申请调取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已申请调取未获准许的证据;要求查阅案卷中只有证据清单,没有具体内容的被告人关某返回Z县之前和卫生健康局长王某的通话录音;张某、关某夫妇审讯时的同步视频录像等)、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卫生健康局长王某及其他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  律师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侦查程序违法。  本案被告人的审讯笔录及受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无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且侦查人员的签字均是一人所为,以上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本案县级信访机关并没有对涉案被告人的信访内容进行听证,省政法委涉案涉法领导组对此案没有批示。涉案关键证据并没有调取。  2.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关某夫妇借故生非是错误的。  涉案劳动仲裁裁决书、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某市人民检察院中止审查决定书显示:此案中止审查情形消除后,将恢复审查。证明张某夫妇诉求是否合法有待司法最终确认,本案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张某、关某夫妇主观上没有任何的犯罪故意,其目的是要求原工作单位计划生育局依法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其工资严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本案为“钓鱼执法”,张某、关某夫妇没有故意非法强索财物的行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关某夫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Z县卫生健康局局长王某等采取钓鱼执法手段:2019年9月25日先是让张某在副局长书写的《处理此案诉求》上签字、抄写《收条》,晚上8点多欺骗带领张某把30万元现金存进张某银行卡。王某当晚9点半以敲诈勒索罪控告张某、关某夫妇并冻结该银行账户。  事实上,王某等人早有预谋,张某根本就拿不到该30万元补偿款,张某并没有强拿硬要的行为;2019年9月中下旬,关某没有进京上访的事实。本案证据显示,2019年9月25日王某给付张某补偿款30万元,是经过Z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关某没有以上访为由和张某密谋实施强拿硬要,迫使“受害人”王某交出财物的行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关某夫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辩护律师提出张某、关某夫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合议庭认为张某夫妇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夫妇犯罪情节轻微,并同意退赃,建议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关某夫妇免予刑事处罚。  从公安机关对此案定性敲诈勒索,到起诉书对此案定性寻衅滋事,建议判处关某、张某三年和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再到法院判处被告人判处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免予刑事处罚。这与辩护人多次与公诉人、主审法官的沟通密不可分,业务娴熟、精益求精,据理力争,司法公正,这就是一个刑辩律师的执着与追求。

08/292022

盈科一日一法|《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有效吗?

  【案情简介】  北京怀兴饭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兴饭庄”)系通过企业改制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有徐某、杨某、吕某等十六名股东。徐某以一次性付款优惠30%的优惠条件出资358900元购买净资产价值512615.56元,占公司总股份比39.5%。2000年2月1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选举董事会成员徐某、吕某、杨某3人。同日怀兴饭庄十六名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六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2000年11月18日,徐某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在怀兴饭庄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杨某,杨某同意受让该股份。后杨某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徐某将其购买怀兴饭庄原始股权发票交给杨某。  2000年11月19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后的章程”决议。2000年12月11日,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在新章程中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  后徐某以杨某不具备受让股权资格及股权转让款项来源不合法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徐某与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杨某持有并受让股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怀兴饭庄原章程虽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且兴怀饭庄于2000年12月11日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删除了相关规定,表明怀兴饭庄公司已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如下:1.公司原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股权转让款的来源问题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公司章程非强制性法律规范,《股权转让协议》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部分或全部移转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是否会影响协议的效力,需要从公司章程的定性上进行分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公司宪章,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核心的内部规定,作为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怀兴饭庄原章程明确规定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上述规定限制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股权行为,但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此外,兴怀饭庄在2000年12月11日变更了公司章程,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表明公司已经以章程修改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因此,杨某自怀兴饭庄设立时即为该公司股东并持有股权,其持有并受让股权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受让股权的资格。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另,《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股东身为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内转让股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并不当然认定无效。  二、股权转让款项的来源涉及刑事问题,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包括股权转让合意和股权变更登记物权变动的完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交付股权后,即发生股权转让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为债权行为成立生效的问题,而股权转让款的给付和股权变更登记为债权的履行问题。因此,股权转让款项的给付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内容,不涉及效力问题。  本案中,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杨某给付的股权转让款来源不合法,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与否无关。  因此,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不属于法律规范。实务中,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08/292022

盈科一日一法|农民工没签劳务合同,能向工程发包人主张工资吗?

  【案情简介】  金恒公司承建国恒公司的某县中央花园项目6#二次结构及粉刷工程。2018年9月10日,金恒公司与苏某班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苏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农民高某经朋友介绍到苏某工地提供劳务,担任工程项目管理人,听从苏某指挥,与金恒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也未从金恒公司领取工资,对金恒公司的情况不知晓,后高某向苏某辞职。  2019年10月5日,苏某就拖欠高某的劳务报酬出具材料一份,内容为:“欠工资86000元”,后苏某未及时支付,高某遂将国恒公司、金恒公司和分包人苏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某县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86000元。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仅与苏某形成劳务关系,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原告高某劳务费86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身份,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向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主张工资支付的权利。  一、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条规定和立法精神看,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资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分包工程劳务费的诉讼。就本案而言,原告若想向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主张权利,则需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身份,方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相关批复等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也就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设备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因此,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施工义务全部转由实际施工人履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而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当总承包人对承接的施工项目“撒手不管”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应当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确认。实际施工人应是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是因为名义承包人作为承包方没有亲自完成具体施工任务,在违背法律和发包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交给实际施工人完成。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2.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或部分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完成。3.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任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发包合同的约定。  三、非实际施工人的高某不能向工程发包人讨工资  结合本案,首先,从隶属关系看,原告高某是被告苏某招用,负责项目管理,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而实际施工人则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仅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彼此协作;其次,从对外履职看,原告在工作期间,均以苏某的名义对外履行事务,而实际施工人则以本人的名义对外施行事务;最后,从合同效力看,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之间的协议属于承包人内部对具体施工的一种责任约定,属于有效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大多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原告高某实质是工程项目管理人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故无权要求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直接支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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