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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2024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三周年庆典暨总结表彰大会圆满举行

1月19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三周年庆典暨总结表彰大会在律所大厅圆满举行。盈科洛阳全体同仁齐聚一堂,共同辞旧迎新、展望未来。本次活动由王君超、吕晓孟、申旭营、崔晴共同主持。会议开始前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奏唱国歌年终工作总结汇报会议开始,首先由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对2021年至2023年的工作进行汇报,并对盈科洛阳三年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盈科洛阳在党建引领下,实现了规模的稳步增长、创造了不菲的成绩、取得了阶段性的发展。2024年盈科洛阳将继续吸纳人才、深耕专业,坚持走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坚持全球视野本土智慧的经营理念,借势而进,凝聚力量开拓新征程!盈科洛阳管委会主任刘伟从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入手,对上一年管委会的工作做了述职报告。刘伟主任提出:新时代,新要求,新担当,律师行业要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属性定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践行律师行业的新标准。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魏俊卿介绍了党支部的基本情况,回顾了过去开展的一系列党建活动,概括了2024年盈科洛阳党支部的工作计划。之后,魏俊卿主任又从专业活动、宣传推广、团队建设等三个方面入手,对2023年刑事法律事务部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总结。最后,魏俊卿主任表达了自己三年以来的感悟:利用平台,深耕专业;诚信友善,相互成就;盈科为我,我为盈科。盈科洛阳监事会主任郭刚利对上一年度的监事会工作做了总结,她表示盈科洛阳监事会将进一步学习盈科总部监事会规章制度,践行盈科总部提出的“抓合规、夯基础、提质量、促发展”的要求,以“合规”为基础不断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落实好监督工作,配合好管委会、执行团队持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盈科洛阳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最后,郭主任介绍了自己所在的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团队成员和2023年的活动情况以及工作成果,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用努力和自信谱写新的篇章。盈科洛阳客户服务中心主任闫宁首先对2023年上半年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事务部的工作内容做了总结。接下来,闫宁主任从组织架构、创收总结、合作律师等几个方面对盈科洛阳客户服务中心上一年的工作进行汇报。之后,闫主任对盈科洛阳女工委2023年度所开展的活动做了工作汇报,并提出了2024年的新目标,最后祝愿盈科洛阳的家人们“龙行龘龘,前程朤朤”!之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门的云娇对其所在的房建工团队上一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介绍了该部门的成员和工作成果。盈科洛阳惩戒委员会主任、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叶文超对其部门上一年的工作进行了简单概括,他认为打造专业化团队要不断学习,并且应注重身心健康。他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大家能够更加团结,学会释压,这样才能走得更远,并祝愿每个人都能遇见更好的自己。盈科洛阳青工委主任、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琦对上一年度青工委的工作以及举办的活动做了介绍。之后,王主任又让大家重新认识了其团队成员,他认为自己的团队有着很强的凝聚力,希望在未来大家继续携手同行,共同进步。盈科洛阳监事会副主任、公司控制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鲁辉汇报了其部门上一年的学习培训、交流活动、所著书籍等工作内容。鲁主任又提出了2024年的工作规划,他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大家不仅要加强对专业内容的学习,也要积极参加其他类型的交流活动。盈科洛阳教育与培训委员会主任、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孟繁丽肯定了盈科洛阳律所律师们的学习和专业水平,她希望青年律师能够利用好盈科平台,以助于提高思想和眼界。最后孟主任对其部门进行了简单介绍,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大家的工作专业度能够有一定提升。三周年庆典时节如流,岁序更替,盈科洛阳自2021年成立,荏苒三周年。在所有家人们的陪伴和支持下,盈科洛阳承载了三年的荣光,于2024年开始谱写新的华章,站在新起点,开启新征程。盈科洛阳三周年庆典活动在今天召开,盈科洛阳所有的家人们欢聚于此一同见证盈科洛阳三年的成长。过去的三年盈科洛阳硕果累累,成绩斐然。2024年,盈科洛阳的家人们定能以梦想为岸、以旗帜掌舵、以信仰作帆、以奋斗划桨,发展成为更具规模、更具实力的律所!愿盈科洛阳2024年再创佳绩!

01/022024

经典案例|精细化辩护让量刑从4年半到2年

【核心提示】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继续驾车前行500米后停车,因自己系醉酒驾驶,被告人让妻子打电话报警顶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自己步行返回事故现场等待。警察到现场将被告人及其妻子带上警车后二人承认是被告人开车发生的事故。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和自首,辩方、控方和一审法院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从一审到二审,辩护人结合法理、立法精神和大量同类案例,坚持进行精细化辩护,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被告人的刑期由公诉机关建议的4年半到一审判决的3年,再到二审判决的2年。【案情简介】2022年4月某日21时40分左右,张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一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前行驶约500米处停车,因自己醉酒驾车害怕被处罚,遂打电话给妻子李某让其赶紧到现场并打电话报警说是她开的车。后张某步行返回事故现场等待,其妻子李某到达现场后在21时53分拨打110报警,21:58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害人家人陆续到达现场。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张某未承认自己是驾驶人。交警将张某及其妻子李某都带至警车上时,张某承认自己是驾驶人。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6㎎/100ml。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对王某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王某亲属的谅解。【办案过程】本案由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主任和吕晓孟律师承办。接受委托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张某已被取保候审。当时,张某与被害人王某亲属尚未达成赔偿协议,还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接受委托后,在魏俊卿主任的安排和指导下,吕晓孟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积极参与张某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多方努力,在侦查阶段张某与王某亲属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某家人积极筹措80万余元的赔偿款,取得了王某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吕晓孟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查阅了大量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判例。然后在魏俊卿主任的指导下,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吕晓孟律师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但检察官始终认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让张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最终,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案件移送法院当天,张某被一审法院批准逮捕。一审开庭前,魏俊卿主任组织团队十多位律师对案件进行了集体研讨,对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指导。庭审时,吕晓孟律师提出,事故发生后张某虽有让其妻子李某打电话报警称是其妻子李某驾驶车辆,但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在被交警带到警车上时就承认是自己驾驶的车辆。张某及其妻子履行了主动报案、及时救助被害人等义务,没有实施妨碍、逃避侦查的行为,也没有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肇事逃逸的立法本意,仅构成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庭审中,因张某否认自己构成逃逸,检察官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庭审后,在魏俊卿主任的指导下,吕晓孟律师根据本案庭审时控辩双方的意见,撰写了13000多字的辩护词,还检索了类似十多个案例一并提交给了主审法官,并在庭审后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不作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了主动报案、及时救助被害人等义务,没有实施任何妨碍、逃避侦查的行为,也没有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对公安机关侦破本案形成妨碍,不符合肇事逃逸的立法本意。【处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事发后未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抢救王某并及时报警的法定义务,之后,张某步行返回现场,打电话给妻子李某,让妻子冒名顶包,直至被带至警车才承认是其自己驾车造成事故,此情节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并继续委托魏俊卿、吕晓孟两位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为了能够争取到二审开庭审理,将理讲得更充分、更透彻,两位律师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并把收集整理的类似案例加以提炼后,提交给了二审承办法官。最终,二审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前,两位律师从法律规定、理论和案例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二审庭审过程中,出庭的上级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张某没有立即停车、没有立即报警、没有立即抢救伤者,认为张某属于逃逸。除此之外,出庭的上级检察院检察官还认为,张某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没有第一时间供述犯罪事实,是在被害人家属指认的情况下,直到被带上警车才承认是自己开车的,此时公安人员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出庭检察官据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也是错误的。魏俊卿律师提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解释,也不符合“逃逸”的立法精神,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构成逃逸是错误的,理由是:第一,法律不强人所难,“立即停车”总有一个时间的问题,不能苛求当事人在发生事故的瞬间立即停下,况且,对夜间视线不好且喝酒后反应迟钝的上诉人来讲,要求其在发生事故的瞬间立即停车,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上诉人肇事后没有立即停下又往前走500米左右的事实,不能认定为“逃离现场”。同时,张某及其妻子李某作为没有医学知识的非医务人员,没有能力也不敢擅自去抢救被害人,张某让其妻子李某代为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的行为应视为张某的行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及时报警,而是继续驾车逃离现场”是错误的。第二,张某曾经让其妻子李某顶包的行为是让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因二人立即进行了纠正,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该行为与逃逸行为不能相提并论,是根本不相关的两个问题,一审判决以此为由认定张某属于逃逸,也是错误的。针对出庭的上级检察院检察官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张某自首错误的观点,魏俊卿律师提出,第一,本案事故发生当时,被害人家属并不在现场,被害人家属后来到现场后,也只是怀疑张某是驾驶人,并不能确认这一事实。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被害人家属怀疑张某是驾驶人的事实,也不能否认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已经在现场等待和张某在现场上到警车上时已经承认自己是驾驶人的事实。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者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尽管刚开始接受出警警察询问时没有承认是自己开的车,但在现场被带到警车上时便如实承认了全部事实,此时,张某尚未接受第一次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规则,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也完全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二审庭审后,两位律师用心准备了二审阶段辩护词,及时提交给了承办法官,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最终,二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魏俊卿律师的意见,没有采纳出庭的上级检察院检察官意见,认定张某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撤销了一审判决对张某的量刑部分,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律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律师,每接到一个案件,都应该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办理,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就本案而言,张某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上有老人要扶养,下有两个幼子要抚育,却一时不慎犯罪,对整个家庭来说,是无比沉重的打击。整个家庭倾尽所有,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争取获得宽大处理,却被认定为逃逸,面临3年以上的刑期。当事人在最无助的时候找到律师,作为一名律师,应将一切置于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行无愧于人,止无愧于心。“一个人的聪明有限,集体的智慧无穷。”律师承办案件,要学会和坚持依靠团队力量和集体智慧,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要通过集体研讨,集思广益,开阔办案思路,才能对案件有更加全面的理解,全方位地把握案件的有利面,减少办案的失误和差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魏俊卿主任一直主张律师要进行精细化辩护,不能进行流程式辩护。作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偷懒,该写的一定要写,该查的一定要查。一份高质量的辩护词,有说服力的类案判决,对案件的处理都会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每一份付出,不一定都会有结果,但该做的事情不去做,却可能会丧失成功的机会,辜负了委托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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