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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2024

盈科洛阳律所成功举办“国家宪法日直播公益活动”

2024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第11个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旨在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盈科洛阳律所积极响应号召,履行社会责任,在这一天邀请了邢怡明律师和高若涵律师作为此次公益直播活动的主讲嘉宾。两位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直播间内的观众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宪法知识盛宴。两位律师从宪法的历史沿革、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与义务等多个维度,对宪法精神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并通过一系列贴近生活的案例,将法治观念巧妙融入其中。直播过程中,观众积极参与互动,纷纷提出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邢怡明律师和高若涵律师耐心细致地回答每一个问题,不仅解决了观众的疑惑,也进一步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此次“国家宪法日直播公益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是一次法律知识的普及,更是一次法治精神的传递。它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让法治观念遍地开花。洛阳律所将继续秉持“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法律服务形式,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为更多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治教育。同时,盈科洛阳律所也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11/282024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7次集体学习:新《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维权路径

2024年11月27日晚上18:00至20: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7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新<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维权路径》,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赵宇波律师分享,团队律师郭莉莉、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赵宇波律师就公司法律责任追究体系进行深入研讨,重点涵盖:股东责任: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一人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发起人连带责任、抽逃出资、未实缴出资提前缴纳、原股东对股权受让人补充责任、违法分红返还、违法减资、简易注销连带责任等。实际控制人责任:连带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赔偿、虚假清算报告赔偿、协助抽逃出资赔偿。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未催缴出资赔偿、协助抽逃出资赔偿、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赔偿、协助违法分红赔偿、违法减资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赔偿。关联企业责任:人格混同连带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赔偿。清算组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执行未经确认清算方案赔偿、虚假清算报告赔偿、未经清算即注销赔偿。中介机构责任: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在资产或出资不实范围内赔偿。本次学习赵宇波律师的讲解使团队成员对公司法律责任体系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有助于提升团队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张旭鹏和李慧云律师作出以下补充:1.在实践中应利用新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利器”尽可能的扩大承担责任的主体;2.要注意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应承担补充责任。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两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

11/222024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成立四周年庆典暨2024年第四季度迎新生日会圆满举办

2024年11月19日,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迎来了它四周年的辉煌时刻。当天下午,律所内洋溢着喜悦与期待,一场别开生面的庆典正式拉开帷幕。庆典的主持人为任朵朵。奏唱国歌活动伊始,全体成员肃立,奏唱国歌,那激昂的旋律不仅是对国家的深情告白,也是对我们法律事业无限忠诚的誓言。主任讲话随后,管委会刘伟主任发表了讲话。他回顾了盈科洛阳四年来的风雨兼程与辉煌成就,对全体同仁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并对律所未来的发展蓝图进行了展望,鼓励大家继续携手前行,共创辉煌。紧接着,党支部书记魏俊卿上台讲话,他强调了党建工作在律所发展中的引领作用,鼓励大家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法律服务工作中,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监事会主任郭刚利则从监督与自律的角度,分享了律所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形象方面所做的努力,并承诺将继续加强内部监督,促进律所健康发展。律所执行主任张亮详细介绍了律所在过去一年中取得的成绩,并祝福新加入盈科洛阳的新成员以及2024年第四季度的寿星们勇敢追梦、不断突破自我,激发了在场每一位同仁的斗志与信心。新执业律师宣誓仪式随后,新执业律师宣誓仪式庄严举行,新人们紧握右拳,郑重宣誓,承诺将秉持法律精神,维护公平正义,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迎新生日会在热烈的掌声中,2024年第四季度新加入盈科洛阳的伙伴们逐一上台自我介绍,他们带着对未来的憧憬与热情,为律所注入了新的活力。律所为他们精心准备了新人礼,以此表达对他们的欢迎与鼓励。此外,本季度生日的同事们也被请上台前,接受精心准备的生日礼物,这份特别的关怀让每一位成员都感受到了家的温暖。庆典的高潮部分,全体成员共同为庆祝律所成立4周年切生日蛋糕,甜蜜的蛋糕象征着盈科洛阳的甜蜜与成功,也寓意着未来的日子将更加美好。游戏环节最后,轻松愉快的游戏环节将现场气氛推向了顶点,大家在欢声笑语中加深了了解,增进了友谊,为这次庆典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结语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四周年庆典暨迎新生日会,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与庆祝,更是对未来的期许与启航。让我们携手并进,在新的征程上书写更加辉煌的篇章!

11/152024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5次集体学习:信用证诈骗罪

2024年11月13日下午18:00至19: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5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 专题149:信用证诈骗罪》,由李慧云律师分享,团队律师张洪丽、郭莉莉、吕晓孟、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张旭鹏、徐梦云、赵宇波等参与。李慧云律师首先介绍了信用证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历史沿革。然后在罪名解析方面,李慧云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从本罪的犯罪主体 、行为要素、结果要素等方面详细分析了本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在罪名辨析方面,分析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最后,李慧云律师结合经典参考案例,分析了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和辩护要点。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贾国良与李毅律师对本罪作出以下补充:1. 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分;2.合法取得信用证后故意诈骗打包贷款,因信用证合法,其后贷款行为与信用证无关,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若用此信用证作担保贷款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和其他欺骗,则无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此信用证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且不独立构成他罪,则定为贷款诈骗罪。

10/312024

盈科短讯丨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3次集体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

2024年10月30日晚上18:00至21: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3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李毅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赵宇波、徐梦云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李毅律师的讲解涵盖了多个重要内容,包括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时,被监护人若侵权,监护人需承担责任;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工作人员犯罪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损被纳入产品赔偿范围;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时,不适用免责条款;以及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等。本次学习为部门成员深入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内容提供了重要指导,有助于提升大家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邢怡明律师作出以下补充:1.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民法典第18条第2款有关十六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一般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不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2.教育机构内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3.强调根据解释第23条的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2...34567...4647 共469条 47页,到第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