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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022

盈科洛阳刑事部获赠客户锦旗感谢

  2022年1月17日下午,家住某县的董女士专程来到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向刑事法律事务部赠送锦旗,感谢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团队律师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帮其成功获得赔偿款80万元,并对刑事法律事务部律师用心办案的精神和对客户负责任的态度大加赞赏。  董女士委托办理的是一起其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因雇主责任险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之前某保险公司已经做出拒赔通知。接受委托后,在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律师的指导下,由吕晓孟律师与邢怡明实习律师具体承办。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内部多次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集体讨论,精心撰写了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在案件办理期间,承办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并检索多起类案提供给法官。该案一审胜诉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某保险公司已经主动将80万元赔偿款支付给了董女士。  “一个人的聪明有限,众人的智慧无穷”。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诚信、严谨、勤学、用心”的服务理念,在坚持每周集体业务学习、坚持每一个案件都由多名律师共同办理的基础上,对每一个疑难复杂案件都进行集体讨论,凝聚集体智慧,努力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曾荣获盈科全国2021年度“优秀部门”称号。

09/012022

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召开2021年年终总结会

感恩20212022年1月25日下午3:30至6: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召开部门2021年年终总结会。会议由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主持,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应邀参加会议。部门总结 第一项议程魏俊卿主任做部门2021年度工作总结。魏俊卿主任从部门创收、团队建设、专业化建设及不足之处四个方面对部门2021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在部门创收方面,2021年部门创收位居盈科洛阳11个部门的第2名,团队每位律师的创收较上年均有大幅度提高。在团队建设方面,团队集体学习、合办制、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团队共益金、计分制等团队制度在2021年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部门内部已经形成团结互助、积极向上、热爱学习的氛围,部门成员基本形成合作、勤奋、友善等统一的价值观,部门成员在2021年积极参与律所各项公益和活动,部门在2021年被盈科总部授予全国优秀部门。在专业化建设方面,2021年团队内部组织进行了29次集体学习,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项研究成果基本完成,与律所其他7个部门共同成立了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发表20余篇原创文章,2个案例入选法律出版社专业书籍,整理编写了《律师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汇编(2021版)》《民法典司法解释汇编》3本工具书,2个合规产品已经启动研发,部门公众号推送50次以上等等。最后,魏俊卿主任对部门在2021年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归纳,指出团队要从提高创收、强化专业化程度、推进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团队成员执行力四个方面继续努力。第二项议程邢怡明对部门2021年团队共益金收支情况及团队成员参与集体学习、案件讨论、公益、讲课、发表文章情况做了总结汇报。 迎新年启新篇 个人总结 第三项议程 部门成员围绕2021年各自的工作收获、不足之处、2022年的工作打算以及对团队的建议,逐一进行了发言。大家畅所欲言,深入总结了自己2021年度的工作,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2022年的工作进行了展望,并对团队建设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总结陈词 第四项议程魏俊卿主任结合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对部门2022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团队创收方面,要继续坚持案件合办制度,在严格把控案件质量的同时,完成律所确定的创收任务,缩小差距。在专业化建设方面,魏俊卿主任提出“2、2、10、10、30、50、50、100”八个数字,分别在出版专业书籍、开发法律服务产品等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并对这8个方面的目标进行了任务分解和具体安排部署。在团队建设方面,在继续严格坚持团队各项制度的同时,将团建、团队集体健身等团队福利项目提上日程。第五项议程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做总结讲话。张亮主任对刑事法律事务部2021年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张亮主任表示,盈科洛阳刑事部在魏俊卿主任的带领下,在2021年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无论是团队业务创收还是团队建设,都处于前列,荣获了2021年盈科全国优秀部门,希望刑事部在新的一年中继续努力,取得更加骄人的成绩。图/李熙曼文/邢怡明审核/魏俊卿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9/01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召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会

  2022年7月8日上午10:00至12: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党建室召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会,部门主任魏俊卿及部门成员参加了会议。  首先,魏俊卿主任对刑事法律事务部2022年上半年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总结。业务创收方面,2022年上半年,刑事法律事务部业务创收完成所定全年目标的49.37%。专业化建设方面,2022年上半年,刑事法律事务部完成了《企业刑事合规专项法律服务》《“执行无忧”执行专项法律服务》(和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部联合完成)两件法律服务产品,完成了《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9-2021)》的阶段性成果《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的编纂,共组织部门成员集体学习24次,集体研究疑难案件8件,部门成员发表原创专业文章18篇,讲课4次,部门公众号累计推送专业文章42次,拟出版的两本专业书籍正在按计划撰写整理中。  随后,在魏俊卿主任的主持下,部门各位成员依次对各自上半年的工作情况进行发言,并对部门建设和下一步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魏俊卿主任结合大家的发言,对部门下半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大家继续努力,完成年初定下的各项工作目标。魏俊卿主任提出,下半年部门要在继续坚持每周集体学习、不定期组织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期经验分享会,全面提升团队律师接待、办案、写作等各方面的经验和技能,形成集体学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经验分享三个方面同步进行的常态化机制,切实提升团队律师的专业水平、办案技能和办案质量。魏俊卿主任强调,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惜自己、部门和律所的声誉。要坚持学习新知识、新法律、新理论,练好内功。要用心办理每一个案件,办案时多与他人合作和讨论,将每一个案件都做到极致。要多写原创文章,多参加集体活动,多做推广。要利用盈科优势,坚信一分付出一分收获,默默耕耘,静待花开。

09/01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开展第1期经验分享会

  2022年7月14日晚6:30至8: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北京厅成功开展了第1期经验分享会,部门主任魏俊卿律师向大家分享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魏俊卿主任结合刑诉法、最高院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先是对刑事案件的分类、管辖、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时限及羁押期限等刑事案件的基础知识进行了归纳,然后就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及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和执行阶段中的工作及注意事项,结合自身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和案例,给大家做了详尽的分享。  分享结束后,大家就自身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困惑进行提问,魏俊卿主任对大家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在坚持每周集体学习、不定期组织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将通过每月至少一期的经验分享会,全面提升团队律师接待、办案、写作等各方面的经验和技能,形成集体学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经验分享三个方面同步进行的常态化机制,切实提升团队律师的专业水平、办案技能和办案质量,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9/01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举行第2期经验分享会

  2022年7月29日13:30至15: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举行第2期经验分享会,部门主任魏俊卿律师向大家分享了《律师如何撰写专业原创文章》。  魏俊卿主任长期致力于专业原创文章的写作,并且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本次经验分享魏俊卿主任将自己在专业原创文章写作方面的心得和经验进行了归纳,从什么是原创文章、律师为什么要写原创文章、什么样的原创文章是好文章、专业原创文章的禁忌、专业原创文章的写作步骤、写作技巧、律师可以写的专业原创文章类型等七个方面,针对总结的二十多个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结合实际案例,逐一进行了详尽的分享。  分享结束后,大家就自身在专业文章写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魏俊卿主任指出,律师撰写专业原创文章可以锻炼律师的写作能力,展示律师的专业水平,鼓励大家重视专业原创文章的写作,勤于动笔,善于创作。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在坚持每周集体学习、不定期组织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每月至少一期的经验分享会,全面提升团队律师接待、办案、写作等各方面的经验和技能,团队已经形成集体学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经验分享三个方面同步进行的常态化机制,切实提升团队律师的专业水平、办案技能和办案质量,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8/292022

盈科一日一法|“敲诈勒索”三十万,为何判处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张某(女)、关某夫妇原系Z县计划生育局的门卫,2015年8月,计划生育局与卫生局合并,新成立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再让张某夫妇继续担任门卫。张某夫妇便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付其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张某夫妇的请求。张某夫妇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和6月3日,决定对张某、关某两案中止审查。  因诉讼无果,关某2019年5月31日之前曾经到某省信访局和国家信访局上访过。2019年9月中下旬,在国庆七十周年前夕,关某因私事到北京,但未去国家有关部门上访。Z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1月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卫生健康局)局长王某等人担心关某在北京上访,于2019年9月25日晚上20时许,带领卫生健康局副局长等5名工作人员开着两辆车到张某住处Z县发展改革创新局门卫室,把3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让张某抄写副局长写好的《收条》,随后强行带张某到Z县中国银行ATM机把30万元现金存到张某银行卡上,并要求张某给关某打电话,让关某从北京返回来。  2019年9月25日21时30分,王某以张某夫妇敲诈勒索其30万元报警。2019年9月26日6时,张某被传唤到Z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同日,关某从北京回到Z县,被等候在Z县汽车站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9月27日,张某夫妇因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在侦查阶段,张某、关某分别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爱梅、韩英伟律师为其辩护人。  【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读】  2020年1月1日,本案由Z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夫妇涉嫌敲诈勒索罪,向Z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提交了张某夫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侦查机关调取:2019年9月25日Z县发展改革创新局大门口监控录像和中国银行Z县支行自助存款机处卫生健康局长王某等人带领张某把30万元现金存进张某银行卡的视频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证明王某等人给付30万元的行为系其根据上级要求和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积极主动、自愿采取的做好本职工作的有效措施,张某、关某夫妇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  2020年2月1日,因证据不足,本案退回Z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  2020年3月31日,Z县检察院以张某夫妇犯寻衅滋事罪,向Z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书(继续申请调取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已申请调取未获准许的证据;要求查阅案卷中只有证据清单,没有具体内容的被告人关某返回Z县之前和卫生健康局长王某的通话录音;张某、关某夫妇审讯时的同步视频录像等)、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卫生健康局长王某及其他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  律师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侦查程序违法。  本案被告人的审讯笔录及受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无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且侦查人员的签字均是一人所为,以上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本案县级信访机关并没有对涉案被告人的信访内容进行听证,省政法委涉案涉法领导组对此案没有批示。涉案关键证据并没有调取。  2.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关某夫妇借故生非是错误的。  涉案劳动仲裁裁决书、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某市人民检察院中止审查决定书显示:此案中止审查情形消除后,将恢复审查。证明张某夫妇诉求是否合法有待司法最终确认,本案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张某、关某夫妇主观上没有任何的犯罪故意,其目的是要求原工作单位计划生育局依法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其工资严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本案为“钓鱼执法”,张某、关某夫妇没有故意非法强索财物的行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关某夫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Z县卫生健康局局长王某等采取钓鱼执法手段:2019年9月25日先是让张某在副局长书写的《处理此案诉求》上签字、抄写《收条》,晚上8点多欺骗带领张某把30万元现金存进张某银行卡。王某当晚9点半以敲诈勒索罪控告张某、关某夫妇并冻结该银行账户。  事实上,王某等人早有预谋,张某根本就拿不到该30万元补偿款,张某并没有强拿硬要的行为;2019年9月中下旬,关某没有进京上访的事实。本案证据显示,2019年9月25日王某给付张某补偿款30万元,是经过Z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关某没有以上访为由和张某密谋实施强拿硬要,迫使“受害人”王某交出财物的行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关某夫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辩护律师提出张某、关某夫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合议庭认为张某夫妇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夫妇犯罪情节轻微,并同意退赃,建议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关某夫妇免予刑事处罚。  从公安机关对此案定性敲诈勒索,到起诉书对此案定性寻衅滋事,建议判处关某、张某三年和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再到法院判处被告人判处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免予刑事处罚。这与辩护人多次与公诉人、主审法官的沟通密不可分,业务娴熟、精益求精,据理力争,司法公正,这就是一个刑辩律师的执着与追求。

08/292022

盈科一日一法|《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有效吗?

  【案情简介】  北京怀兴饭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兴饭庄”)系通过企业改制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有徐某、杨某、吕某等十六名股东。徐某以一次性付款优惠30%的优惠条件出资358900元购买净资产价值512615.56元,占公司总股份比39.5%。2000年2月1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选举董事会成员徐某、吕某、杨某3人。同日怀兴饭庄十六名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六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2000年11月18日,徐某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在怀兴饭庄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杨某,杨某同意受让该股份。后杨某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徐某将其购买怀兴饭庄原始股权发票交给杨某。  2000年11月19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后的章程”决议。2000年12月11日,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在新章程中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  后徐某以杨某不具备受让股权资格及股权转让款项来源不合法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徐某与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杨某持有并受让股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怀兴饭庄原章程虽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且兴怀饭庄于2000年12月11日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删除了相关规定,表明怀兴饭庄公司已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如下:1.公司原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股权转让款的来源问题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公司章程非强制性法律规范,《股权转让协议》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部分或全部移转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是否会影响协议的效力,需要从公司章程的定性上进行分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公司宪章,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核心的内部规定,作为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怀兴饭庄原章程明确规定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上述规定限制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股权行为,但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此外,兴怀饭庄在2000年12月11日变更了公司章程,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表明公司已经以章程修改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因此,杨某自怀兴饭庄设立时即为该公司股东并持有股权,其持有并受让股权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受让股权的资格。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另,《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股东身为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内转让股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并不当然认定无效。  二、股权转让款项的来源涉及刑事问题,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包括股权转让合意和股权变更登记物权变动的完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交付股权后,即发生股权转让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为债权行为成立生效的问题,而股权转让款的给付和股权变更登记为债权的履行问题。因此,股权转让款项的给付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内容,不涉及效力问题。  本案中,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杨某给付的股权转让款来源不合法,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与否无关。  因此,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不属于法律规范。实务中,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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