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陈蜀、赵亮:浅析在轻微刑事案件诉讼中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郑陈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 亮,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轻微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常常存在行为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有积极与被害人和解的意愿,但却因难以与被害人一方的诉求达成一致导致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在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悔罪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可以视情况考虑探索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完全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
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起到的具体作用,可以通过下述案例予以体现。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检发侦监字〔2018〕10 号 ,2018 年 08 月 01 日 。
一、案例 - 王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概述
王某,一个普通的“蓉漂”,到成都后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在一家国有企业从事售后工作,年收入为8万元左右。2019年,王某在父母的全力支持下,终于在成都购置了一套二手房,王某满怀对未来的期许,与妻子带着四岁的儿子搬进了“新房”,开启了“新成都人”的幸福生活。
然而,自王某一家入住以来,楼下七十岁的邻居姚某认为王某一家故意制造噪音,影响其生活,多次上楼打砸王某房门以表达不满。久而久之,两家邻居之间产生了矛盾。
案发当天,王某的妻子和儿子在家,姚某又以王某一家在故意制造噪音为由,先后两次上楼打砸房门并威胁道:“再这样,就要拿刀说话了”。王某得知妻子和儿子受到惊吓后,连忙赶回小区并随身携带电瓶车的U型锁上门找姚某理论,姚某开门即用木棍打击王某头部,王某一边躲避姚某击打,一边用电瓶车的U型锁还击。最终,王某的行为造成姚某颅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姚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二)案件处理情况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开展辩护工作后,建议王某的家属第一时间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努力促成双方刑事和解和取得被害人谅解。后王某家属通过物业、社区、街道办、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协调与姚某及其家属进行和解谈判,却始终无法与姚某及其家属形成有效的沟通。
期间,团队律师对王某居住小区进行实地调查,在征得物业工作人员和小区部分住户的同意后制作了调查笔录,收集和固定了相关证据,以证实王某一家从未制造噪音影响邻里生活以及姚某长期在小区没有任何噪音的情况下多次到王某家打砸房门的事实。团队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证据,发表了案件系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在产生、激化矛盾及引起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等辩护意见,请求检察机关适用“少捕慎押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王某的决定。经过团队律师的多次沟通,在被害人姚某未对王某谅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采纳了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王某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王某被释放后,团队律师建议王某继续与被害人姚某及其家属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官明示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王某的决定,但如果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将对王某提起公诉。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司法习惯,即使基于王某的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仍为有期徒刑一年半(实体刑)。在王某与姚某及其家属的和解谈判中,姚某要求王某赔偿100万元,后经双方进一步协商,姚某将赔偿金额调整为50万元后即不再让步。以王某的收入和经济状况根本无法满足姚某提出的高额赔偿金的要求,双方和解陷入僵局。
为了给王某争取最好的且符合实际的诉讼结果,团队律师拟定的辩护方案是:一方面王某继续与被害人姚某及其家属沟通,争取被害人姚某能将赔偿金数额调整至合理范围内,争取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和被害人对王某的谅解;另一方面,如果王某与姚某未能达成刑事和解,姚某未对王某谅解,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团队律师将向检察官和法官提出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议,通过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方式对被害人姚某进行赔偿,争取法院在判决时能对王某免于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期间,团队律师分析如果不满足姚某提出50万元赔偿金的要求,王某无法取得姚某的谅解,检察机关将对案件提起公诉。基于此,团队律师向检察官提出了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议,并向检察官介绍了成都某区检察机关已有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例。检察官表示如果案件提起公诉后,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商请审判人员是否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王某出于不想留“案底”以及想尽快案结事了的考虑,最终在父母变卖老家房产的情况下满足了姚某的要求,王某与姚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姚某的谅解。最终,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在轻微刑事案件诉讼中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意义
上述案例,从形式上看似乎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诉讼效果,但实质上并没有实现案件办结后应有的社会效果。
就案件事实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案件系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且被害人在产生、激化矛盾和引起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人在案发后真诚的认罪、悔罪,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曾多次主动联系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害人却以自己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为“杠杆”,一直不当地主张高额的赔偿金额。最终,行为人为了争取“不起诉”的诉讼结果,承担了高达50万元的赔偿。结合案例中行为人一年8万元左右的收入,该笔赔偿意味着行为人一家要省吃俭用十几年才能攒够。这是该案办结后应有的社会效果吗?显然不是!特别是被害人在产生、激化矛盾和引起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这一点,更让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置缺少了应有的社会效果。
我们再假设另一种情形:如果案例中,行为人最终无法承担被害人主张的高额赔偿,按照当时案件诉讼的情况以及现行的司法实践,行为人没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大概率会被判处实体刑。如果行为人被执行刑罚,矛盾就化解了吗?显然不是!特别是被害人在产生、激化矛盾和引起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这一点,大概率会让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是司法不公,同时滋生行为人对被害人更大的仇恨,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刑事案件。
上述案例并非个例,在各地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案件中以自身的诉讼地位为“杠杆”,提出明显不合理的高额赔偿的主张已是普遍现象。基于此,我们认为,在轻微刑事案件中探索推行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该项制度可以改变现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赔偿被害人仅由双方自行协商的单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合理平衡被害人和行为人的权益,保证案件实现该有的社会效果。
三、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轻微刑事案件诉讼中运用的发展
相关信息显示,目前全国多地司法机关已开始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漫天要价、无理缠访等难题作出了有效的应对,有利地推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和起诉率。为此,我们总结了该项制度在各地实践中最值得关注的要素以供参考。
(一)限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和条件
一直以来,刑事案件中行为人赔偿被害人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行为人赔偿被害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达到化解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行为人赔偿被害人又可能变成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杠杆”,从而可能滋生新的矛盾。
基于此,部分地区出台的文件将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类型和条件均作了相关限定性的规定,以期实现行为人赔偿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正常的秩序中。
如:浙江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主要指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不包括致轻伤后果的寻衅滋事案、妨害公务案、非法拘禁案等案件)、一般过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等)等案件,可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同时该制度也对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的条件作了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赔偿保证金数额能够基本确定;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除此之外,部分地区对特定人群实施的犯罪案件也纳入到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当中。如:重庆市巫溪县《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二)明确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金额
一直以来,刑事案件中行为人赔偿被害人的标准未法定化,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向被害人赔偿的金额自然没有依据可参考,这也正是被害人以行为人赔偿被害人为“杠杆”向行为人高额索赔的根本原因。
基于此,部分地区出台的文件明确了赔偿保证金提存的金额,以期实现行为人赔偿被害人的金额回归到合理区间内。
如:浙江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规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由办案单位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者损失的数额,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律师或辩护人关于数额的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保证金数额应适当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但超过部分不得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的30%,犯罪嫌疑人自愿超过标准缴纳的除外。
江西吉安市《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保证金数额参照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并高于依法应予赔偿的金额,但超过部分不得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的1倍。
(三)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后的处理
在各地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启动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家属收到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出具的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函等文书后,到公证部门或其他专门指定的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手续,相关机构出具赔偿保证金《公证书》或者收款凭证。
根据案件诉讼进展,双方达成和解、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凭相关文书向办案部门申请提取或者申请退还赔偿保证金。
(四)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
互联网信息显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和社会治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浙江省衢州市“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办理公证提存案件13件,其中变更强制措施7人,决定相对不起诉6人。”昆明市五华区“《办法》的实施,为五华区司法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精准指引,能有效降低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充分保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信息可以看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促进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都有积极意义,能够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并重,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
与此同时,很多地区由于没有赔偿保证金提存的相关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方为了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面对被害人一方的漫天要价,要么负重满足对方要求,争取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要么最终被判处实体刑。基于此,我们认为,如果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不推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赔偿被害人就只能存在案件双方自行协商的模式,而该种模式中又容易出现被害人以行为人赔偿被害人为“杠杆”进行漫天要价的现象,并且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矛盾,也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甚至存在激化矛盾和出现新的矛盾的风险。
综上所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推行,能够有效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也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从轻处罚,是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刑事司法政策的题中之义,既能够体现办案机关依法办案,又能够有效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