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语境下的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
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把这两个罪名放在一起作比较,是因为,从字面上看,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强制”,我们很容易产生这样的误解,将“强制与否”作为区别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关键要件。实则不然,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保护的法益的侧重点不同,此“侮辱”非彼“侮辱”。同时,像强奸、强制猥亵这类犯罪,其损害结果更具体,损害的程度也相对容易量化,而强制侮辱罪或者侮辱罪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那么直接,尤其在网络的空间里,被侵害人有时候并不能准确地找到抓手来保护自己,甚至被羞耻心和恐惧感拉扯着而纵容犯罪分子变本加厉地继续伤害。
强制侮辱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与强制猥亵罪规定在同一个法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侮辱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与诽谤罪规定在同一个法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诽谤罪也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下面的两个案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格权益都有侮辱的行为及结果,案例1以强制侮辱罪定罪处罚,案例2以侮辱罪定罪处罚,让我们借助案例来分析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在实务中认定的要点。
案例1:区某某强制侮辱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被告人区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公共厕所内,将手机伸到厕所和洗澡房之间的透气窗,拍摄被害人吴某某的裸照及洗澡视频。此后,区某某再次到该处采用同样方法拍摄到吴某某母亲涂某某的洗澡视频。同年12月,区某某通过微信将其偷拍的两段洗澡视频及截图发给吴某某,以将所拍摄到的视频发送到互联网上相要挟,要求吴某某自拍裸照和自慰视频发送给他。在上述要求遭到吴某某拒绝后,区某某继续用淫秽语言骚扰吴某某,并将自拍的男性生殖器官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某,继续威胁吴某某拍裸照和自慰视频发给他,被吴某某拒绝。吴某某于2018年4月6日报警。同年10月15日,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月20日,吴某某与区某某的家属签订和解协议,区某某家属承诺赔偿损失7.5万元,于当日转款4万元给吴某某。
裁判结果: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判决:以强制侮辱罪判处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3-05-1-184-001)
案例2:李某侮辱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为报复被害人美某某(女),将先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偷拍美某某露脸的裸体视频命名为含有校名、被害人籍贯等信息的视频文件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后被另一境外黄色网站转载。截至2023年4月6日案发,该视频在境外第二个黄色网站上的浏览量达2.3万余次。
2021年12月27日至2023年2月28日间,被告人李某在境外黄色网站上传了其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均未露脸)42部,后被另一境外黄色网站转载。截至2023年4月6日案发,上述视频的浏览量达9000余次。经鉴定,上述42部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美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04-1-196-001)
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界分
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均属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容易混淆,但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1.法益的区别两罪均系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害,强制侮辱罪的侮辱行为主要针对被害人的性尊严或性羞耻心,侮辱罪的侮辱行为主要针对被害人的品德、人格、名誉等。强制侮辱罪侧重于对女性的性的自主权的保护,侮辱罪侧重于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强制侮辱罪与强制猥亵罪规定于同一条款,侧重于强调侵害妇女性方面自己决定权的人格利益和尊严,对该罪罪状中的“侮辱”应当理解为与“猥亵”具有关联性或至少有一定相当性,且罪责上具有同等性。
2.客观方面的区别:
(1)强制侮辱罪中的“暴力”等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侮辱罪中的“暴力”及其他方法是目的行为。
强制侮辱罪的“强制”手段是必备要件,与强奸罪的强制手段基本一致,即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侮辱妇女。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或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强制侮辱罪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或被害妇女虽未直接实施暴力,但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他人或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他人或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他人或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侮辱的;用酒将他人或妇女灌醉、用药物将他人或妇女麻醉后进行侮辱等等。
侮辱罪不以暴力或与暴力相当的行为为要件,即单纯的言语攻击或文字侮辱也可构成侮辱行为。侮辱罪中的“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当众撕破他人衣服、以粪便泼人、强迫他人做出有辱人格的动作等。侮辱罪中的暴力与强制侮辱罪中的暴力不同,强制侮辱罪中的暴力是手段行为,而侮辱罪中的暴力是目的行为,即暴力行为本身就具有侮辱的性质和实害后果。侮辱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语言侮辱如当众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文字侮辱如贴传单、漫画、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侮辱他人。
(2)强制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多以淫秽下流的方式满足行为人的性刺激或性满足,使被害人受到与性相关联的羞辱,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多以公然的方式损坏他人名誉和贬损他人人格。
强制侮辱罪中“侮辱妇女”,主要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例如,强迫拍摄裸照,在他人身体刻淫秽文字,强迫模仿性动作,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
侮辱罪中“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犯罪。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行为人仅仅针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人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他人在场,被害人的名誉才会受到伤害。所谓“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但不限定性别,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骂街”、谩骂等,不构成侮辱罪。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的行为不断增多,如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辱骂攻击、发布涉及他人隐私信息或图片等,这类行为借助互联网传播快、范围广,往往给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
3.强制侮辱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依照该规定,只有被侮辱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实施侮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一是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案例1中,被告人区某某以在网络上发布被害人的隐私视频相要挟,威逼被害人拍摄隐私视频,并多次用淫秽语言骚扰、侮辱,及拍摄淫秽照片发送给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
案例2涉及两个罪名,即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传播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私密淫秽视频,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亦损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因侮辱罪的法定刑重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侮辱罪定罪处罚。因此,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上传视频的主观意图,以及视频内容是否能够识别特定被害人身份。若行为人出于满足自身变态欲望等目的,将他人私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应当依法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若行为人出于报复、炫耀或者其他变态心理,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视频恶意上传至互联网,导致其人格尊严、名誉受损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侮辱罪。
案例2中,被告人李某出于报复心理,将偷拍的被害人露脸隐私视频标注特定明确信息及具有侮辱性的敏感词后在互联网上传播,公然实施侮辱行为,浏览量达2.3万余次,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全面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案例2没有适用自诉程序,适用了公诉程序,原因是:首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包含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公诉罪名在内的两罪,符合公诉条件。其次从被告人实施网络侮辱的动机目的来看,是其向被害人提出再次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出于报复目的,将被害人的露脸私密视频上传至黄色网站,并且为吸引关注,还对私密淫秽视频标注敏感性侮辱词汇,犯罪动机卑劣;从行为方式来看,将被害人的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容易被反复转载,难以彻底删除,会长期留痕,且该行为本身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从传播范围和危害后果来看,该视频被境外其他黄色网站转载后点击量达2.3万余次,且在被害人的熟人之间传播,严重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可能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今后正常生活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综合上述情形,该案也符合上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条件,故适用公诉程序是妥当的。
法条链接
【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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