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资讯中心
刑事法律
刑事理论
律师文化
联系我们
团队律师2020年承办的刘某某诉洛阳某饲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团队律师代理被告,通过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团队律师2020年承办的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在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团队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获得成功。庭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团队律师2010年承办的李某故意伤害案(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在当时还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团队律师结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大胆提出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且不抗拒抓捕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和“认定自首不能死搬法条而应结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具体分析现实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案件”的观点,最终,该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李某被认定为自首。结合被告人的其他情节,被告人最终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例曾在《人民法院报》上作为参考案例刊登。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这一规范性文件,采纳了团队律师提出的上述观点。该案例还入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未成年人维权典型案例精析(三)》一书。
团队律师2002年承办的卫某某等22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私藏枪支案,经团队律师辩护,检察院指控的私藏枪支罪最终没有被法院认定。
团队律师2011年承办的沈某某聚众斗殴案,从量刑均衡着手辩护,获得重大改判。被告人沈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年。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